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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2020-04-08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分类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分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文书档案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档案两大类。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文书档案包括:上级下发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各种有关办法、规定、规范、细则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制定的各种有关规章制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年检材料和工作总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登记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情况;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咨询专家数据库和有关业绩材料;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在工作中所获成果、发表的著作和论文等有关资料。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档案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申请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咨询专家的书面咨询意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工作记录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要求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二)每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相关材料由该项目受理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完成之后,所有相关材料应当及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登记簿,按照要求逐一清点验收、登记,并需双方签字。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立卷保管。文书档案类按照年度归档,项目档案类按项目编号立卷,分别按一定标准装入档案袋(盒),专柜存放。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的保管须有固定的场所、专用保密文件柜和专用计算机,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一律不外借。有关人员要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办理查阅手续。查阅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圈点或批注,不得拆卷阅览。

(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本档案保管制度,如出现档案遗失、泄密、损毁,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制度由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