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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保密及回避制度
2020-04-08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保密原则

(一)服务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应在委托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明确双方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及义务。

(二)委托方提交的相关保密信息,除委托方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服务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回避及客观原则

(一)回避原则

服务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服务方与委托方进行业务接洽时,应对委托方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当委托方需要委托的业务与本机构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时,服务方不得接受在后的委托。例如,当以专利侵权为分析目的时,服务方不得同时接受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委托。

(二)客观原则

服务方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不受其它要求的干涉,包括委托方为了己方利益需求,向服务方提出要求获得具有明显目标导向性的分析结论。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可信的分析结论,服务方应当最大限度的保证出具结论的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服务方应当认真学习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知识,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并定期检查,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无论委托方有无保密要求,服务方均应对委托方委托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所提供资料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实施保密。

第五条 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委托方应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保密责任”栏中明确保密要求,包括保密内容、期限和泄露秘密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第六条 委托方要求保密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服务方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妥善保存该项目的原始记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等档案材料,直到解密日期。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均应保存于保密文件柜中,由指定人员保管,未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主任书面签认,任何人不得查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文档。因公务需要,以下人员和机构可以查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文档:

(1)委托方或由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2)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3)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4)对委托方及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成果具有知识产权鉴别和评判职能的部门和组织。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单位使用计算机存贮、传输、处理已确定密级的委托项目时,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措施。

第九条 在实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事后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查处泄密事件。对于违反者取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格;触犯有关法律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保密及回避制度由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