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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制度
2020-04-08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太原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及管理办法,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指引(2016)》《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第二条太原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采用明文规定、过程控制、目标考核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建立用户反馈、馆长抽检、年度考评、外聘专家指导等监督制度,切实保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保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从根本上确保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图书馆每年在制定文献资源建设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所需文献资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应参与文献资源采购计划的讨论和制定,确保馆藏资源满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需求。

(三)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用户须知》,使委托方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过程中的义务,保证与服务方之间充分的交流和沟通,积极配合服务方共同完成委托项目。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流程》,并要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五)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指引(2016)》中的报告模板,制定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报告格式及撰写要求。

(六)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咨询机制,咨询专家通过校内外特聘产生,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提供专业支撑。

(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人员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检索人员制定检索策略、选择检索范围、撰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初稿时,均应参与并认真审核,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进行过程控制。

(八)学校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每年的人才引进工作,图书馆应根据需要及时安排新进员工参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

(九)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保持与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动态,主动开展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十)通过落实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责任,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责任感,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自委托项目受理到报告完成,均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对未能如期完成委托项目,或因检索策略不当导致重大漏检、误检,以及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失误的,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检索人员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员负相关责任。

(十一)制定并遵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对用户反馈、馆长抽检、年终考评、咨询专家意见、教育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年度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或不足,应及时告知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并督促其改正,从而持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质量。

第四条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制度由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