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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2020-04-08     来源:     点击数:

为满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需要,确保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和巩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检索人员的资格要求

(一)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规范。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各类专利数据库的特点、检索方法与技巧。

(三)具备教育部科技查新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认证的相关资质证书,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以及高校知识产权专员资格证书等;或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如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等。

(四)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分析工具应用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功底、沟通能力以及突击处理应急工作的素质与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人员的资格要求

(一)熟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规范。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正规培训,具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认证的相关资质证书。

(四)具有三年以上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以及较强的知识产权分析工具应用能力。

(六)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七)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咨询专家资格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硕士(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

(一) 图书馆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资格及能力确认,依据本馆条件和实际需求,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二)新进人员培训:对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新进人员,安排其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培训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和审核人员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检索人员进修与培训:对现有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检索人员,每年组织其参加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以及业务研讨会,学习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单位的先进经验,交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会,取长补短;并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检索人员进行科研或学术论文撰写。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人员进修与培训: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情况,遴选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检索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教育部组织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培训;积极安排其参加业务研讨会,学习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的先进经验,交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工作的心得体会。并鼓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审核人员进行科研或学术论文撰写。

(五)适时邀请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咨询专家参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交流会,使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最新动态,便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

第五条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由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