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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制度
2020-04-08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为确保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服务方与委托方在办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事务过程中的行为,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制度。

第二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方可通过网络平台向服务方提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申请。委托方应在服务方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用户须知》的要求填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申请书》,并与服务方签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合同》。

第三条服务方应与委托方就《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完成时间、技术交底书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条 委托方应据实、完整地向服务方提供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技术交底书、国内外同类或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关键词、分类号等,供服务方参考。

第五条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服务方开展工作,但不得向服务方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活动。

第六条 委托方不得在完成委托后随意更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若确需更改,应征得服务方的同意,重新签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服务方应根据合同更改情况,重新和委托方核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的完成日期。

第七条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制度由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